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

日本強制標示 我還在研究中
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4/5774313.shtml

【聯合報╱記者鄭朝陽/台北報導】針對塑膠類食品容器標示,日本已強制規範必須在容器本體註明材質、耐熱溫度、容量和必要警語,台灣進度是「還在研究中」。

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副組長馮潤蘭坦承,目前對食品容器僅要求廠商標示廠商名稱、電話和地址,但材質、容量、耐熱溫度和注意事項都沒有強制規定,只鼓勵業者自行標示,「這方面台灣的確有進步的空間」。

馮潤蘭說,由於塑化產品使用的原料日新月異,種類繁多,像隨身杯、壺的材質常常用多種單體塑化物組合而成,例如常見的七號PC(聚碳酸酯)水壺,各家組合的成分可能都不一樣,耐熱溫度高低不同;不過,若要求業者清楚標示,衛生署的試驗標準也要跟著成分變動而調整,工程相當複雜。

她說,其實衛生署訂有「食品器具、容器、包裝試驗標準」,明確規範塑膠食品容器在連續卅分鐘的攝氏九十五度高溫測試下,不得溶出塑化劑等有害健康物質,理論上通過這些測試的產品,盛裝熱飲沒有安全顧慮,但就是欠缺強制標示規定。

馮潤蘭說,為因應規定,衛生署已委託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研究食品容器材質、耐熱溫度和注意事項的標示做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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